防爆電機的檢驗除了普通電機的電氣性能檢驗、環境試驗和強度檢驗外,還要增加必要的型式試驗項目和防爆檢驗項目。
例如,我們研制的防爆動機進行了如下檢驗:
①外觀質量及防爆尺寸檢驗;②逐件進行開關電氣性能檢驗;③對每臺產品的外殼或部件逐件進行水壓試驗;④逐臺進行耐壓試驗和絕緣電阻測試;⑤溫升試驗。
①全部出廠檢驗項目;②連接線扭轉試驗;③密封圈橡膠材料老化試驗;④引入裝置的夾緊試驗;⑤密封試驗;⑥濕熱試驗;⑦外殼防護性能試驗;⑧低溫試驗。
檢驗隔爆型電氣設備內部規定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爆炸時能否點燃設備周圍同一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試驗。
產品送審分二次進行。第一次是通過使用說明書、技術文件和圖紙的送審。在設計圖紙技術文件等審查通過后,方可進行產品試制,整個試制過程必須嚴格按設計圖紙和技術要求去做。第二次是通過樣機送審。按防爆規程對送檢的樣品進行檢查和進行各項試驗,確認資料完整,各項試驗齊全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符合防爆規程規定,才發給“防爆合格證”。
防爆電機的投入運行對于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制造的防爆電機經檢驗合格后發給“工業試驗許可證”。取得“工業試驗許可證”的產品須經工業試驗(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臺數進行工業試驗)、產品鑒定后再由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后發給“防爆合格證書”。我們研制的礦用防爆電氣產品均做過 6 個月的煤礦井下的工業性試驗,并由負責工業性試驗單位出具工業性試驗報告,證明電機工作正常,可靠無異常情況。
待獲得“防爆合格證”、“生產許可證”、“MA安全標志”和“產品合格證”后,防爆電機才能正式投入運行。并且限定其使用期限(通常為5年),當使用期限期滿;當結構、工藝、材料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當停產2年以上、恢復生產時須重新進行檢驗,待重檢合格后方能繼續投入運行。
綜上所述,由于煤礦井下工作環境較為惡劣,溫差大,潮濕,有受力沖擊、移動、跌落的可能,有含煤塵、瓦斯的可能。所以,礦用防爆電機的研制從設計、試制、檢驗到投入運行都具有它的特殊要求。因此,我們研制的防爆電機必須滿足這些特殊要求,才能使其在煤礦的生產和安全中發揮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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